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的制度。同时,当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
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委派至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中心负责人;
(三)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未
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公司分支
机构,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
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发生后马上报
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
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马上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
报告义务人应当马上履行报告义务: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
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另有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或
披露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报告,但招标、拍卖等
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
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拟发生时应当及时报
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
事或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以下异常波动和传闻,应按照以下程序及时报
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
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
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
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拟发生较大变化和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增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
份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
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信息披露管理有
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
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的当日,以电话、微信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在当日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报送至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二十一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
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下属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有关的书面文件、资
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四)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五)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
处理方式。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
为确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
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
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
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
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以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文件、资料需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审阅、签字后,
方可送达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对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对其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
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及子公
司、分支机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
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