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留部分授予日)

证券之星 2024-08-27 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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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预留部分授予日)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7 日,以 5.59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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