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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资金往来,避免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是指《上市规则》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四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
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公司与关
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根据《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
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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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金往来的管理与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严防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建立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及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总裁为直接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为业务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风控中心审计部应当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开展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
处理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批的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开展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六条 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执行关联交易
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必要时还应审查构成支付
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如涉及需要履行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将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作
为支付依据,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
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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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控股股东
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
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年度关联交易数额应限定在股东大会
审批的范围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关联方占用。对于发
现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纵容、协助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
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降职、解聘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程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
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和投资者可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依法修订的公司章程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
法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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