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
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
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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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规
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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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股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有关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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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的,中
国证监会依照《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
向公司上缴差价、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
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
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
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