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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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汇成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应为两名。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委员会可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委员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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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第九条 薪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政策与方案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研究事项的前
期准备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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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薪酬委员会委
员提议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票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以列席薪酬委员会会议,薪酬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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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最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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