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化工: 关于补充披露公司转让清水河同蒙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09 21: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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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4-035
    关于补充披露公司转让清水河同蒙化工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因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且未完成质押手续解除,故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尚未完
成。针对同蒙化工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补充披露该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背景和诉
讼的最新进展,说明相关诉讼对公司及股权转让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清水河同蒙化工有限公司股权与广东宏大控股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于2023年12月21日,广东宏大(原告)以同德化工、
张云升和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为被告向呼
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月2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 01 民初 9 号】,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
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
纷一案将于2024年3月13日开庭审理。
同时,张云升向宏大公司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日,按《框架协议》和
《质权合同》约定,办理了将同蒙化工100%股权质押给宏大公司的质押登记手续,
并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宏大公司也按协议约定向同德化工支付
了1.2亿元履约保证金。《框架协议》约定内容如下:公司拟将持有清水河县同
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广东宏大,转
让价格拟定为2亿元人民币,最终的转让价格根据广东宏大聘请的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由双方在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确定;广东宏大为履行协议,向同
德化工支付1.2亿元履约保证金,并约定如因广东宏大违约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
让终止,则履约保证金在扣减1200万元后返还广东宏大,如因同德化工原因导致
本次股权转让终止,则同德化工应在提出终止交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退
还广东宏大履约保证金,同时额外向广东宏大支付1200万元违约金;作为对等担
保,在广东宏大支付履约保证金前,同德化工将持有同蒙公司100%的股权质权给
广东宏大并办理出质登记,以保证广东宏大1.2亿元履约保证金的安全;股权转
让的最终交易条件及相关事项以广东宏大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且双方
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签署的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为准;《框架协议》还对股权转
让的条件、尽职调查及资产评估、排他性承诺、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法律适用
及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
和《质权合同》的有关情况向公司其他董事进行通报。双方应当立即终止《框架
协议》的履行并尽快协商处理撤销股权的质押手续。
并于2023年9月5日将收取广东宏大的1.2亿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了广东宏大;
函》,要求广东宏大在2023年9月12日办理股权解押事宜。
拟转让全资子公司广灵县同德精华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清水河县同 蒙化工
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2023年12月26日,同德化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
议案。
  本诉讼事项原计划于2024年3月1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
院进行开庭,后因其他原因申请延期在2024年5月6日进行开庭审理,一审已判决,
公司已收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结果为:①驳回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②驳回山西同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在指定
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
  广东宏大诉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01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
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
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
  目前公司仅收到上诉状,二审受理及具体开庭时间还未确定,诉讼结果尚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签订《关
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事项,公司未召开董事会
对该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且未及时披露。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3号)、《关于对张烘、邬庆文、张
云升、张宁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4号)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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