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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
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
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法规)以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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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
设:
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及
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
了公司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
台(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互联网
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内容一致。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0 人,
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492,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
的 67.9177%。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5,123,416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数量为 351,567 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据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4,771,849 股。下同。
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发生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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