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传媒: 出版传媒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8-08 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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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99               证券简称:出版传媒           公告编号:2024-022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2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5      -        2024/8/16    2024/8/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50,914,7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156,711.4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8/15    -      2024/8/16    2024/8/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
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辽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辽宁
博鸿投资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2 元。待个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055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
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5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就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和法律部
联系电话:024-23285500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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