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四年八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杜羽田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刊登于《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厦门市集美区天凤
路 69 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岱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336,314,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76.07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7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本的 0.990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一、二、三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
案;第一、二、三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第四项
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8 月 7 日至 2024 年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