钒钛股份: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8-02 22: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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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 0202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
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
股份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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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
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 项,分别为:
   议案一:《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子议案 1    选举罗吉春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子议案 2    选举朱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子议案 3    选举曲绍勇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二:《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
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14:50 在四川省攀枝
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
董事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 9:15-9:2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
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8 人,代表股份 3,605,935,788 股,占钒钛
股份总股份的 38.7945%,其中包括中小股东 81 人,代表股份 8,400,654
股,占总股份的 0.090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95 名,代表股份 857,520,327 股,占总股
份的 9.2256%,包括中小股东 894 人,代表股份 342,135,555 股,占总
股份的 3.6809%。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983 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4,463,456,115 股,占
总股份的 48.0201%,包括中小股东 975 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采用累积投票方
式逐项表决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议案二涉及的关联股东均
已回避,该项议案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赵良银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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