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02 1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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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
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三一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
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25 日。
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15 点 00 分在湖南
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2024 年 8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
告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司章程》的规定。
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1,323,693,262 股 , 约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 1,321,238,662 股,约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5899%,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
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1)《关于控股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立并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
券(ABS)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 1,315,793,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9.4032%;反对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643%。
   其 中 ,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4325%;弃权 2,173,81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643%。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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