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7月16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
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31 日
桥镇新郁路中房 6 号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39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49,165,3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4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 144,138,3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0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39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026,919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0.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与会人员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刘颖颖
周 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