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
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
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银
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
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外币账户除外)。
第二章 投资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投资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投资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
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
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
融机构,交易标的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
能获得最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
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交易应当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三章 投资理财管理职责分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投资理财重大原则的制定机构,负
责阶段性理财总体额度、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类型等限制性标准的制定,
并授权经营层在标准范围内执行。
第七条 公司成立理财决策小组,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评估与审批,
理财决策小组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投资理财专家或顾
问、证券投资部部长、纪委书记组成。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
能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管理流程;
(二)负责投资前信息收集、分析,根据公司可利用的资金情况,
选择交易对手和产品类型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形成理财初案,经反复论
证后提交理财决策小组讨论、决策;
(三)根据投资理财方案,与交易对手洽谈、审签合同;
(四)根据投资理财方案和合同协调、督促财务管理部资金划拨、
完善理财产品购买手续;
(五)负责理财期间对交易对手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如出现重大
异常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理财决策小组报告,并提出应对预案。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公司投资理财合同的执行部门,主要
职能包括:
(一)按照已签署的公司投资理财合同进行资金划拨;
(二)负责建立理财台账,对每一笔理财产品,进行合同权益履行
情况跟踪,包括本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控制部门,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理财专项审计;
(二)负责必要时的理财交易对手确定的招标。
第四章 投资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投资,应经过慎重考虑后,严格按照本章节规定
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投资理财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
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二)投资理财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投资理财投资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证券投资部负责收集理财信息、投资品种调研,建立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信息库,进行投资收益分析、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形成
投资方案后提交理财决策小组预审;
(二)理财决策小组审议通过投资方案后,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本章节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或授权;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项目,由证券投
资部根据审议通过的方案组织具体实施;
(四)证券投资部负责跟踪投资理财投资业务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
并提交每月定期或非定期跟踪报告,理财产品业务的受托人资信状况、
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
效风险时,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理财决策小组,以便公司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现金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节所指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投资结构性存款以及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或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及券商收
益凭证、报价回购、固定收益类产品、国债逆回购等。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按照本制度本章节规定执行。本章节未作规定
的,适用本制度之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应当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
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
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
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
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跟踪投资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
况。发现公司投资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向理财决
策小组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
失。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
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
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审计法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
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
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
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核查为主。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
财的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
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投资理财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
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
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
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
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