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 人福医药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6 2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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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2024-069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于 2022 年 3 月向
武汉遥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星医药”)收购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葛店药辅”)40%股权,股权转让款为 10,000 万元。交易完成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葛店人福”,公司持
有其 81.07%股权)合计持有葛店药辅 80%股权。
  ● 公司根据近日收到的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代科技”)告知函,获悉当代科技下属企业因业务关系,能够对遥星医药实施重
大影响。故遥星医药为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截至本次交易的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与遥星医药发生其他交
易,也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过去 12 个月
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与遥星医药发生其他交易,也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
相关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基本情况及目的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与遥星医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10,000 万元收购其持有
的葛店药辅 40%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葛店人福合计持有葛店药辅
  (二)交易审批情况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子
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小东先生、周汉生先生、王学海先生已回
避表决。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交易的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遥星医药或与其他关联人
之间进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仅有上述交易,交易金额
未超过公司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公司根据近日收到的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告知函,获悉当代科技下属企业因业务关
系,能够对遥星医药实施重大影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五款的规定,遥星医药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遥星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YK7D3Q
  成立时间:2018 年 5 月 15 日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 SBI 创业街 8 幢 1201 号(自贸区武汉
片区)
  法定代表人:罗德胜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遥星医药主营业务包括药用辅料、消毒剂、卫生用品、医药中间体、仪器设备的
批发兼零售;药用辅料技术检测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设备的租赁;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遥星医药的股东分别为罗德胜(持股比例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
   (1)交易时的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97187612X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25 日
   注册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大道 199 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葛店药辅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端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
   (2)本次交易前,葛店药辅的股东分别为遥星医药(持股比例 40%)、公司控股
子公司葛店人福(持股比例 40%)以及葛店药辅的管理团队(持股比例合计 20%)。
因葛店药辅的管理团队将除分红权和处置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公司控股子
公司葛店人福行使,公司对葛店药辅拥有实际控制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
公司收购遥星医药持有的葛店药辅 40%股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交易完成后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变,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葛店人福合计持有葛店药辅 80%股权。
   (3)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葛店药辅经审计资产总额 35,283.01 万元,净资
产 9,420.35 万元,负债总额 25,862.66 万元,2023 年营业收入 11,562.95 万元,净利润
利润 908.69 万元,该数据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结合近年葛店药辅资产、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持续增长以及葛店药辅计划 2022
年度净利润经营目标不低于 1,500.00 万元的情况,双方经协商确定葛店药辅 100%股
权作价 25,000.00 万元,本次交易的葛店药辅 4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10,000.00 万元。
   公司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
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拟了解价值涉及的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京信评报字(2024)第 137 号),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如下:
   评估对象:葛店药辅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葛店药辅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葛店药辅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
场价值为 27,640.55 万元,评估值比账面净资产增值 18,074.05 万元,增值率为 188.93%。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企业价值评估通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
使用市场法的基本条件是有一个较为活跃的市场,市场案例及其与评估对象可比较的
指标、参数等可以收集并量化,由于缺乏可比较的交易案例且缺乏合适的可比公司,
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收益法使用的前提条件是持续经营、未来收益期限可以确定、
股东权益与企业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未来的经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计量、
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风险报酬能被估算计量,葛店药辅具备以上条件,本次评估可
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使用的条件是被评估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
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葛店药辅满足以上条件且成本法
(资产基础法)满足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求,本次评估可以采用成本法(资产基
础法)。因此,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在对两种方法得出的评
估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后,以其中一种更为合适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总资产账面价值 36,155.19 万元,评估价值为 46,706.27 万元,增值额为 10,551.08 万
元,增值率为 29.18%;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6,588.69 万元,评估价值为 26,588.69 万元,
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9,566.50 万元,评估价值为 20,117.58 万元,增值额为
负债账面价值为 26,588.69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9,566.50 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7,640.55 万元,增值额为 18,074.05 万元,增值率为 188.93%。
中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综合考虑了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行业情况、管理层的
战略调整措施、发展规划、企业经营能力等多种因素。成本法评估是从资产的成本角
度出发,对评估范围内的单项资产及负债,用市场价值代替历史成本,通过分别估测
的所有可确指的资产加和而成的。成本法很难把握各个单项资产对整体资产效益的贡
献,也难于体现评估范围内各项单项资产经过有机匹配后可能产出的整合效应,即不
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而收益法重点关注的是委估资产整体的盈利能力,既包括各项单
项资产的带来的收益,也涵盖了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收益。同时,成本法亦未包含
客观存在但很难具体量化的资产(生产资质、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销售网络等)价
值。评估师经过对委估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查、历史经营业绩、未来规划的分析,结合
本次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认为收益法的评估结果
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
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认为本次交易价格是公允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交易进展
  (一)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与遥星医药、葛店药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遥星医药
  乙方(受让方):人福医药
  丙方(目标公司):葛店药辅
  (1)甲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 40%的股权以 100,000,000 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
  (2)目标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关于股权转让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配合目标公司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并加盖公司印章、配合完成所
有必要程序。
  (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即取得目标股权及其所附的
权利;甲方不再是目标公司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股东义务。
  (2)目标公司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此次股权
转让的变更登记。为此目的,各方承诺签署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同
时保证这些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甲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期间为过渡期,鉴
于过渡期内该股份仍在甲方名下,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指示配合乙方行使股东权
利,并履行股东义务,过渡期内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归乙方享有,由此产生的损失、费
用、责任及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税费由本协议各方依法承担。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交易进展
  本次交易已交割完毕并于 2022 年 4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六、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十四五”期间,公司坚持“做医药细分市场领导者”的发展战略,在既定细分
领域内打造核心产品线,通过丰富产品线、延伸上游供应链、强化营销能力等不断提
升核心竞争力。下属子公司葛店药辅专注于高端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及应用,能够
为公司的制剂产品开发生产提供支持保障,同时该公司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公司拟
增持葛店药辅股权。
  药用辅料是药物制剂存在的基础,对药品生产、应用以及疗效等方面有着非常重
要的作用,与制剂的成型稳定、成品质量、药代动力学等密切相关。长期以来,我国
药用辅料行业与医药制剂行业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也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现已成
为制约我国医药制剂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加大对药用辅料的研究和应用力度,促进
药用辅料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和企业界的
共识。此外,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实施过程中,仿制药生产企业更倾向于与具有技
术、质量优势的药用辅料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仿制药行业的变革也带来药用辅料行业
的格局重整,为优势药用辅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
  葛店药辅是专业从事高端药用辅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
营产品包括崩解润滑剂、黏合助悬剂、防腐抑菌剂、乳化增溶剂、pH 调节剂及高风
险类药用辅料产品 40 余种,同时可为医药企业提供定制辅料、辅料功能性研究、辅
料与制剂的相容性及安全性评价等整体解决方案和技术开发服务。葛店药辅始终致力
于突破高端药用辅料关键核心技术,参与国家级平台建设项目 1 项,承担国家核心技
术攻关工程项目 1 项,参与中国药典药用辅料标准修订工作 30 余项,承担标准起草
工作 9 项,围绕核心产品拥有专利 40 余项。
  近年来,公司下属子公司通过拓展高端原辅料业务、布局上游产业链,实现了经
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葛店药辅经过多年发展,与国内外超过 500 家大中型医药制
造企业、医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业务拓展能力及行业影响
力明显提升,2021 年首次扭亏为盈,培育成果逐步显现,是公司增持股权的良好时机。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葛店药辅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变,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葛店药辅股权的比例由 40%提升至 80%。
  七、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发表如下审核意见:根据近日收到的
控股股东当代科技告知函,本次审议的收购子公司股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独立董
事经审核认为,公司增持下属子公司股权,进一步推进高端原辅料业务的发展,有助
于公司提升和巩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做医药细分市场领导者”的发展战略,该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追
认该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并提请会计师事务
所将其作为年报审计关注重点。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关联董事张小东先生、周汉生先生、王学海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次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除本次交易以外,截至本次交易的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遥星医
药未发生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遥星医药
未发生交易。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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