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帆生物: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7-26 2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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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下简称“《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对《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与公司建
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亦不包含外籍员工、独立董事及监事。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以
  特此公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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