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林业: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7-25 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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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以及《云南
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
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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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决定;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财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根据
股东会决定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
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
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
信息。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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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
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
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
工作,形成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
聘文件内容;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文件执行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
务部,财务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
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
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
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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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
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
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
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
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
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
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
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
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
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三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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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除第十三
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
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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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
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
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
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
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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