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4 18: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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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3                证券简称:福瑞达            公告编号:2024-027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0      -        2024/7/31    2024/7/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25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16,568,77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1,656,877.50 元。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
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30       -        2024/7/31    2024/7/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
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
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民币 0.1 元,待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
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 元/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66699999
特此公告。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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