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3 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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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3     900924   证券简称:上工申贝 上工 B 股           公告编号:2024-045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7022 美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9      -                           2024/7/30
  B股             2024/8/1     2024/7/29                    2024/8/1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等有关规定,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10,995,80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
税)。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 713,166,480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
份余额 10,995,800 股后应分配股数共 702,170,680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
金红利 35,108,534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
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关于实施差异化分红分派方案的原因说明: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
回购公司股份 10,995,800 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故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
异化分红。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① 公司 A 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公司 A 股股本总数为 469,222,730 股,扣减公司回购的 A 股股份 10,995,800 股后,
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458,226,930 股。
   A 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
总股本=(458,226,930×0.05)÷469,222,730≈0.0488 元/股。
   综上,A 股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488 元/
股)+0]÷(1+0)=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488 元/股。
   ②公司 B 股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本次公司回购仅涉及 A 股股份,不涉及公司 B 股,公司参与分红的 B 股股份于 B
股股本总数一致,因此,公司 B 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股(折合
   B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B 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B 股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0.007022 美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9      -                           2024/7/30
   B股           2024/8/1     2024/7/29                    2024/8/1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上海浦科飞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上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自然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045 元人民币。
  (4)对于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5 元人民币。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
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6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
人民币中间价(1:7.1201)计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7022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6320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 0.007022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7022 美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8407515
  特此公告。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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