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发展: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3 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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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发展               公告编号:2024-055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10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9       -       2024/7/30       2024/7/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3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7 月 2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派息)
                          。
    (1)差异化分红方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00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864,818,854.40 元,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本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本次利润分配方
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为 0,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本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
除息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以本公司 A 股总股本 11,970,443,418 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 中 已 回 购 的 A 股 股 份 合 计 105,031,578 股 , 本 次 实 际 参 与 分 配 的 A 股 股 份 数 为
   虚拟分派的 A 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11,865,411,840×0.41÷11,970,443,418≈0.4064 元;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06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9     -         2024/7/30     2024/7/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
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90 元。①该类股东如需获取代扣代缴完税证明,请
最晚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 1)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②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
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有关规定执行;③如该类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
明(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现金红利金额,
并协助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等事项。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
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 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3690 元。如该类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股东可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并就已征税款和应交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0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832 号保利发展广场
  邮编:510308
  邮箱:stock@polycn.com
  联系电话:020-89898833
  联系人:黄承琰 曾惟昊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QFII、RQFII 情况表
      股东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证券账户号码(沪市)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9 日)收市后持股数量(股)
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元)
现金红利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地址
                               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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