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23 21: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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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公告编号:2024-020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9       -       2024/7/30       2024/7/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20 日的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38,848,22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47,474,383.6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9    -      2024/7/30    2024/7/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及转增股本。
  公司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6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63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6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56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631055
  特此公告。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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