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7-22 20:09: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金桥信息)
  根据本所与金桥信息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作为金桥信息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金桥信息2022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金桥信息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并未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
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
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
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
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实和正式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
致和相符的;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金桥信息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
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的议案》,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3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217.80万
份股票期权、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108.90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首次行权价格为
见。
                                        法律意见书
向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3月10日,同意向133名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217.80万份,首次行权价格为9.82元/份;同意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108.9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4.91元/股。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因激励对象聂明明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聂明明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
解锁条件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注销聂明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因激励对象聂明明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回购注销聂明明所持有的已
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10,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注销聂明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20,000份。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认
为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
手续;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金桥信息注销股票期
权合法、有效。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议案》,
认为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办理限制性股票回
购手续;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金桥信息注销股票
期权合法、有效。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首次授予的4名
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40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回购注销其
                                      法律意见书
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鉴于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
标,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除上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以外的剩余激励对象获授
的第二个行权期的59.3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除上述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以外的剩余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294,300股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销离职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40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
解锁条件的27,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除上述4名已离职激励
对象以外的剩余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个行权期的59.3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同意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除上述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以外的剩余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的294,3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桥信息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本次注销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金桥信息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金桥信息
提供的《离职审批表》及书面说明,因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金桥信息对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
回购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因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
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金桥
信息对相关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对相关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的数量
  根据金桥信息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
象离职、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1,300股。
  根据金桥信息第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
对象离职、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本次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647,400份。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金桥信息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金桥信息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4.91元
/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桥信息因激励对象离职、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拟
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的注销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桥信息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回购注销、本次注销已经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金桥信息因激励对象离职、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标拟实施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注销的注销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金桥信
息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注销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本
次注销涉及事宜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
销及本次注销所涉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因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减资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金桥信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