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 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7-19 21: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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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与考核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董事、监事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本管理办法的调整、优化提出方案,报股
东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决定董
事、监事的薪酬数额和支付方法。
              第二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根据公司实际,并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
综合确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0元;在公
司内部任职的董事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发放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津贴;其
他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津贴,也不发放其他报酬、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 不在股东单位任职的外部监事在公司领取津贴,其津贴标准为每人
每月10,000元;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发放岗位薪酬,不
再另行领取津贴;其他监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津贴,也不发放其他报酬、
社保和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
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按公司规定据实报销。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考核由董事会组织实施;公司监事的考核由监事会组织
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考核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结果。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评价应为“不
称职:
  (一)董事、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二;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的;
  (二)发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三)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等严重
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
  (四)因履职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形,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
任;
  (五)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一百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更换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被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纪律处分或建
议更换董事、监事等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有权以决议形式决定减少、暂停或不予发放津贴或薪酬:
  (一)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董事或监事应被认定为“不称职”的情
形之一;
  (二)未勤勉尽责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条 做出上述有关决议,以及对董事、监事个人进行考核评价或者讨
论其薪酬时,该董事、监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津贴制度》《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津贴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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