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2024-014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44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4 - 2024/7/25 2024/7/2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79,888,59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4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3,503,957.9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4 - 2024/7/25 2024/7/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中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公司在派发
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4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129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
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 0.129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4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4600888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