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6 证券简称:瑞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36)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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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92,892,4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21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9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4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8,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3%。
了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94,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782%;反对 1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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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894,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该事项属于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782%;反对 1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2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93,001,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655%;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3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张文亮律师和王欣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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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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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