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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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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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一机”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
顾问,并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
办法》”)、《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及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
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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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
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陈述,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内蒙一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内蒙一机的说明予以引述。
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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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
见。
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2021]106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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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将该《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及激励
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独立董事王洪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议案》,并披露了《内蒙古第一机
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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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
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
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
股票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回购价格议案》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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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首次授予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
预留授予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日届满;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6 日,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届满。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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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其成就
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核查结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留授予部分 仍在职的激励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业
根据公司 2019 年及 2022 年
绩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
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公司
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 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公
为 15.90%,不低于同行业平
司 ΔEVA 为正。
均值;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
注:①上述指标均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数据。上述“净利
收益率为 7.66%,不低于同
润复合增长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股权激励成本摊销
行业平均值;公司 2022 年
前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公司 ΔEVA 为正。
据。②上述同行业平均水平是指,申万行业“国防军工”或证监会
因此,公司符合第二个解除
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对应年度业绩指标
限售期解除 限售的公司层
的平均值。③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行业平均值=(当年度同行业归母扣
面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非净利润平均值/基准年度同行业归母扣非净利润平均值)^(1/n)-1,
n 是指当年度与基准年度之间间隔的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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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核查结果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公
司内部各类考核制度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评价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 根据公司提 供的考核结果
在上市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考核条件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个人 统计表,公司 2020 年限制
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 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
除限售额度。 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 155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具体见下表: 名激励对象中 141 名激励对
D 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
考核 A B C E 果为“A”或“B”,个人绩效考
(待改
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进) 核系数为 1.0;14 名激励对
象 2022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
个人 果为“C”,个人绩效考核系
绩效 数为 0.7。
考核
系数
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已经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3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340.503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0%。本次可解除限售名
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除限售数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占已获授数量
(万股) 量(万股) 的比例(%)
李全文 董事长 30.3 9.09 30
王永乐 董事、总经理 20.6 6.18 30
汪宝营 副总经理 24.3 7.29 30
曹福辉 副总经理 24.9 7.47 30
丁利生 董事、副总经理 18.7 5.61 30
王宇 副总经理 18.4 5.52 30
李国灏 副总经理 8.1 2.43 30
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共130人) 1015.9 296.9130 29.23
合计137人 1161.2 340.5030 29.32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8 人,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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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65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139%。本次可解除限
售名单及数量具体如下:
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售的限制性股 占已获授数量的比
(万股) 票数量(万股) 例(%)
核心科技、经营管理骨干(共18人) 79.9 23.6550 29.61
合计18人 79.9 23.6550 29.61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
经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解锁的
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工作指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经于 2024 年
相应限售期届满后,公司可为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