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一)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股本总数 7,794,611,6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
金红利 0.30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233,838,348.15 元,占 2023
年度母公司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74%。本次不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若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享有分配权利的股本总数发生变化,将按
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享有分配权利的
股份总数为基数调整每股现金分红。
(二)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
致。
(四)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
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
公司本次实施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股本总
数 7,794,611,60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0 元现金(含
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 元;持
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 元;持股
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情况
因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分红派息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6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24 年 7 月 1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一)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
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二)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 年 7 月 9 日至股权登记
日 2024 年 7 月 16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
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鉴于公司正在实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激
励计划》约定,结合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由 3.17 元/股调整为 3.14 元/股,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有关咨询办法
(一)咨询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68 号首钢园首钢股
份大楼(脱硫车间)五层
(二)咨询电话:010-88293727
(三)传真号码:010-88292055
八、备查文件
(一)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
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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