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研: 临2024-031 中国汽研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9 2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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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65               证券简称:中国汽研       公告编号:临 2024-031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按预案约定,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和 2024 年 6 月 6 日,回购注销 72,000 股和 894,900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网站披露的《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
施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01)、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7)。以上两次回购注销导
致公司总股本从 1,004,252,587 股变为 1,003,285,687 股,公司利润分配总额相应
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3,285,687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1,084,276.71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分配方案不涉及红股派发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股东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
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的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33 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红利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97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 9 号 邮编:401122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8851877
特此公告。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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