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剑环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7-09 2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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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环
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
项。2024 年 6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01 号盛剑
大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
-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上午 9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0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6,18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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