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 中体产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9 18: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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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8               证券简称:中体产业               公告编号:2024-19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3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59,513,06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2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068,800.54 元(含税)。本年度公
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67%。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7     -     2024/7/18    2024/7/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现金红利发放,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国
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三家单位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 10%企业所得税。如相关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即按照税后每股 0.0207 元进行派发。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
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23 元(含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电话:010-85160816   传真:010-65515338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9 号朝林广场 B 座 23 层
邮编:100176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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