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博科技: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9 18: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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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55             证券简称:朗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5    -        2024/7/16     2024/7/1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3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0 元(含税)
                                 。
    公司总股本为 106,000,000 股,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950,000 股,
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05,050,000 股。按此计算,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353,50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其中总股份为公司 A 股总股份数: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05,050,000*0.07)/106,000,000≈0.07 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
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即: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1+0)=(前收盘价格-0.07)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5      -        2024/7/16     2024/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戚建国、范小凤、戚淦超及常州市金坛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之规定计
算纳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朗博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2300207
特此公告。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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