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然气: 新天然气-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4 2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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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3           证券简称:新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4-034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9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3,921,32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1,529,194.3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0    -        2024/7/11     2024/7/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明再远、明再富、尹显峰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
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9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
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
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 0.8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1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根据商务
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经
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该类股东,由公司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纳所
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81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 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
关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3376700
特此公告。
        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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