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4 1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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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2024-017
转债代码:110062              转债简称:烽火转债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28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1    -           2024/7/12     2024/7/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85,491,81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11    -        2024/7/12      2024/7/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行动天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电信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向其发放。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所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向其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5〕101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28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24 元;如
其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8 元。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5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
   联系部门: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7-87693885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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