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典防务: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3 23: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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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87         证券简称:观典防务       公告编号:2024-033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18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0,515,6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230,936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高明先生及李振冰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实际控制人高明先生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
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承诺将本次所派金额全部作为资金占用的偿还。
     本次权益分派涉及股东高明先生的现金红利金额为 8,969,670.00 元,红利发
放时,该笔资金不再支付高明先生,公司将该笔资金转为个人还款抵减其他应收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公司科创板上市之前取得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
为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持
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
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7156688
     特此公告。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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