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邦股份: 键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7-03 22: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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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键邦股份                             股票代码:603285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Jianbang New Material Co., Ltd.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特别提示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键邦股份”、“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
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主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
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10%,新股上市初期涨跌幅可能存在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16,000 万股,其
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39,197,01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4.50%。公司上
市初期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8.65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8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2.3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5.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16.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
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4年6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1.96
倍。
    截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T-3 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
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   对应的静态
                                         票收盘     市盈率(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非前 EPS    非后 EPS                        盈率(扣非
                                        价(元/      非前)
                   (元/股)     (元/股)                          后)(倍)
                                          股)      (倍)
        均值            -         -          -      29.76     34.1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T-3 日)
                                       。
注 1:2023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2024
年 6 月 21 日)总股本。
注 2:静态市盈率(扣非前)     、静态市盈率(扣非后)平均值计算剔除了异常值(风光股份)。
注 3: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18.65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16.43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
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
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
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
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
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
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
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
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
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三章 风险因素”部分,
并特别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环保助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
赛克、钛酸酯、DBM、SBM、乙酰丙酮盐,主要应用于 PVC 塑料与涂料等下
游行业。公司经营状况受市场竞争环境、化工行业景气度与国内外宏观经济波
动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2021-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04,365.15 万
元、75,368.65 万元和 67,408.39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32,913.84 万元、24,265.19
万元和 18,957.96 万元。2024 年一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16,802.37 万元,同比
增长 6.64%;同期公司净利润为 4,422.97 万元,同比增长 5.66%。2022 年,受
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及全球通胀加剧等因素影响,国内外经济存在下行压力,发
行人赛克、DBM/SBM、乙酰丙酮盐等产品下游市场需求减少,产品销量随之
下降,使得经营业绩有所回落。2023 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企稳回升,下游市
场需求逐渐复苏,赛克、DBM/SBM、乙酰丙酮盐等产品销量实现同比增长,
但受原材料价格下跌及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销售价格有所下降,钛酸酯受锂
电行业波动影响销量有所下降,导致了公司经营业绩的下滑。如果未来地缘政
治紧张局势未出现好转,国内外宏观经济持续下行,造成下游市场需求减少,
公司经营业绩存在持续下滑及上市当年可能大幅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的采购内容主要包括环氧乙烷、氰尿酸、尿素、正丁醇和四氯化钛
等原材料以及电、天然气、蒸汽等能源,这些化工产品和能源的价格与上游原
油等大宗商品的价格与能源供应情况息息相关,会受到国际经济形势与供求关
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
价格有所波动,主要能源价格整体呈上涨趋势,如果未来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发
生大幅波动,且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化上述变化,将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
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为赛克、钛酸酯、DBM、SBM、乙酰丙酮盐等高分
子材料环保助剂,属于精细化学品,其产品价格将受到上下游供需关系变化影
响,从而形成价格波动。2021 年-2022 年,公司赛克、钛酸酯、DBM/SBM 等主
要产品系列的平均销售单价呈上涨趋势,2023 年平均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如果
未来公司产品上下游供需状况发生变化,造成公司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跌,将可
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环保助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下游行
业主要系 PVC 塑料与涂料等高分子材料及锂电材料等新兴应用领域,并最终广
泛应用于建筑材料、汽车、电器、包装材料、日用品等领域。下游应用领域的
发展状况及需求量与国内外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终端消费市场需求等因素的
波动息息相关。2022 年,在宏观经济承压的背景下,我国塑料制品和涂料行业
产量有所下降;2023 年,下游锂电材料行业也受到了锂电池产业链去库存及原
材料大幅下跌的冲击,上述下游应用领域的波动均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了不利
影响。若未来国内外宏观经济持续下行,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动,从而导致下
游应用领域需求减少,则可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包括赛克、钛酸酯、DBM、SBM、乙酰丙酮盐等,
产品主要作为稳定剂、催化剂、增塑剂、偶联剂等功能助剂应用于 PVC 塑料、
涂料以及锂电材料等领域,其中赛克产品已取得了较高市场份额。为了进一步
拓宽产品的应用空间,公司推进赛克在聚氨酯、阻燃剂等领域中的应用,并通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向产业链下游的聚酯多元醇、钛酸酯偶联剂、有机钛特用
化学品等产品领域进行延伸。同时,发行人所在的环保助剂行业还在不断推进
对铅盐类等传统稳定剂的替代,仍具有较大的替代空间。
  若未来下游 PVC 塑料、涂料等应用领域增长趋缓,公司未能在新领域市场
取得进展,或者助剂行业环保化的政策推行不及预期,公司将面临主要产品市
场开拓不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的
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剑波及其一致行动人朱昳君、朱春波、刘
敏针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情形,出具了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的承
诺:
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三)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后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
  本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上市后三年内利
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章 投资者保
护”。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
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本上市
公告书中数字一般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
存在差异,系因数字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
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
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发
布《关于同意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
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8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其中
代码为“603285”。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主板
    (三)上市时间:2024 年 7 月 5 日
    (四)股票简称:键邦股份;股票扩位简称:键邦股份
    (五)股票代码:603285
    (六)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0,000 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9,197,016 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20,802,984 股
    (十)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
公开发行无战略配售安排。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一)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二)持股意向及
减持意向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
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
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
份数量为 802,984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的 2.01%。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 7,197,016 股。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3.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即“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
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51Z0008 号),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32,913.84 万元、23,522.17 万元和 18,157.27 万元,发行人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6,721.44 万元、26,376.91 万元和 20,375.92 万
元,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 104,365.15 万元、75,368.65 万元和 67,408.39 万元,符
合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3.1.2 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标准中的财务指标。
         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Jianbang New Material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2,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祁建新
成立日期        2014 年 6 月 10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21 年 7 月 7 日
住所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新材料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        272200
电话          0537-3171696
传真          0537-317878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ianbangchem.com/
电子信箱        ir@jianbangchem.com
董事会秘书       姜贵哲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投资部 姜贵哲
者关系部门及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
人电话号码
            三(2-羟乙基)异氰尿酸酯(赛克)、氰尿酸、钛酸正丁酯、钛酸
            异辛酯及副产品(硫酸铵、氯化铵、液体粗品赛克)生产、销售;
            钛酸异丙酯、钛酸乙酯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
经营范围
            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公司经营
            的货物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高分子材料环保助剂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朱剑波直接持有发行人 64,345,672 股股份,占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40.22%,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同时作为键兴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控制发行人 4.10%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44.31%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朱昳君、刘敏、朱春波为朱剑波的一致行动人,
分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8.82%、4.11%、3.82%。朱剑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控制发行人 61.06%的股份。
    综上所述,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朱剑波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朱剑波基本情况如下:
    朱剑波先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204211972********,无境外永久居留
权,专科学历。1992 年 9 月至 1993 年 10 月,担任常州华丽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业
务员;1994 年 2 月至 1996 年 10 月,担任常州市武进南方大厦有限公司经理;
创办并经营键邦有限;2021 年 7 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
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
债券情况
                              直接持                               占发行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任职起止日         股数量                               前总股
    姓名    职务                               量          数量                 债券   限售期限
号                 期            (万                               本比例
                                         (万股)        (万股)                情况
                               股)                               (%)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月
                                                                         上市之日
                                                                           月
           董事兼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责人                            24.34 万股                         月
           独立董   2021.07.05-
            事    2024.07.04
           独立董   2021.07.05-
            事    2024.07.04
           独立董   2021.07.05-
            事    2024.07.04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副总经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理兼董   2021.07.05-
           事会秘   2024.07.04
            书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副总经   2021.07.05-
            理    2024.07.04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副总经   2021.07.05-
            理    2024.07.04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监事会   2021.07.05-
            主席   2024.07.04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职工代   2021.07.05-
           表监事   2024.07.04
                                          通过键兴合                          上市之日
           其他核
           心人员
注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一)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发行人于
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常州键兴伟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年 10 日
注册资本         1,708.00 万元
实收资本         1,708.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剑波
住所           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 8 号 1 号楼 201 室
                       出资人构成及出资比例
                                            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在发行人所任职务     (万      出资比例
                                             元)
                           职工代表监事、生产二部副经
                                 理
                合计                1,708.00   100.00%
     键兴合伙为键邦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而设立,自
设立至今仅用于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程序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二)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上述员工持股主体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
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朱剑波        64,345,672   53.6214%    64,345,672   40.216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朱昳君        14,112,067   11.7601%    14,112,067    8.820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刘敏          6,577,766   5.4815%      6,577,766    4.1111%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键兴合伙        6,554,171   5.4618%      6,554,171    4.0964%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朱春波         6,113,544   5.0946%      6,113,544    3.821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杨金华         4,698,405   3.9153%      4,698,405    2.936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龙丽梅         4,698,405   3.9153%      4,698,405    2.936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李志祥         4,698,405   3.9153%      4,698,405    2.936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香港胜利控股      2,982,523   2.4854%      2,982,523    1.864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王镇波         2,513,618   2.0947%      2,513,618    1.571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或
                                                            自本企业增资认购发行人
泓泰一号        2,400,000   2.0000%      2,400,000    1.5000%   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
                                                            晚者为准)
温邺华          305,424    0.2545%       305,424     0.190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网下发行中比
                    -          -      802,984     0.501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例限售股份
小计        120,000,000   100.00%    120,802,984   75.501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流通股              -          -    39,197,016   24.4981%         -
小计                  -          -    39,197,016   24.4981%         -
     合计   120,000,000   100.00%    160,000,000   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70,020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常州键兴伟邦创业
        限合伙)
         VICTORY
         LIMITED
       合计              117,294,576      73.3091%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8.6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后公司的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6,000万股。
  (五)发行市盈率: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1.87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七)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 4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000,000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
购 7,998,937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1,063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2,000,000
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1,768,204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231,796 股。本
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
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32,859 股。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3 元(以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99 元(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4,600.0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51Z0010 号”《验资报
告》,审验结果如下:截至 2024 年 7 月 2 日止,公司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63,452,020.03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000.00 万元,增
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623,452,020.03 元。社会公众股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十一)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254.80万元(不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包括:
  序号                 费用名称                   不含税金额(万元)
                   合计                           8,254.80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及材料制作费用包含本次发
 行的印花税,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二)募集资金净额:66,345.20万元
 (十三)发行后股东户数:70,020户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
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容诚会计师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51Z0008)。相关财务数据
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六章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
[2024]251Z0149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章 概览”之“七、发
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盈利预测信息”中进行了
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
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
保荐人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
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办理
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监管协议的签署等具体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
体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账号
 键邦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     1608004529200666668
 键邦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537900998210666
 键邦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32050162675609877777
键兴新材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537901428310999
 键邦实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32050162675609888777
 键邦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53790099821077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
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周大川、胡晓
 联系人:      周大川、胡晓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君安认为键邦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同意
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键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周大川、胡晓为键
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周大川先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
人,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办或参与完成了江苏龙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苏州敏芯微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简易程序)项目等。周大川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胡晓先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
硕士研究生。自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以来,主办或参与完成了南通醋酸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IPO 项目、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开创国际海
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
目、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收购项目等。胡晓先生在保荐业务
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
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④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
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④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
的锁定期限(如有)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
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
因而终止。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增资认购
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等股份。
  (2)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就该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新增股份仍使用上述承诺。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波承诺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计算减持数量时本人与
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④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
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
第①项内容。
  (6)减持公告:①本人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每次减持均将
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③如本人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5%的,在上述情形
发生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第②项内容。
  (7)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
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履行或
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
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9)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①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③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
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5%的,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6 个月
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①项内容。
  (5)减持公告:①本企业以任何方式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每次减持均
将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将在首次卖
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③如本
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后,导致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足 5%的,在上述
情形发生后 6 个月内本企业将继续遵守第②项内容。
  (6)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
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
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减持公告: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6)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
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8)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
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1)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促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
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以及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
司股价: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在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公司回购公
司股票的预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
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预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回购
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实施期限、回购股份的处理、回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回
购所需资金的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等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公司在公告回购公司股票预案后 3 个月内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单次用于
回购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5%,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股份总额的 2%。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
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控股股东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
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
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
括控股股东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
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公司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
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若上述期间内存在 N 个交易日限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
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
  ④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⑤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
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股票。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就稳定公司股价所做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
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就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所
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
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
裁判、决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①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向公司董事会送达增
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本人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
间、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本人在增持计划按期实施后或
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实施情况或增持计
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本人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格区间或增持
计划终止情况等。
  ②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
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③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发行人股份。
  ④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承诺:
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措施并实施完毕。
  (3)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送达
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通知至少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在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10 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按期
实施后或增持计划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送达增持计划
实施情况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通告,通告至少包括已增持股份数量、增持股价价
格区间或增持计划终止情况等。
  ②本人自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公司对本
人现金股利分配总额(税后)之和的 20%。
  ③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
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发行人的股份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
  ④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入发行人股份,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
而未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承诺。
  ⑤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人承诺:
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后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
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
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
效司法裁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回购本
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
行价,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
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
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
施。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
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
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
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敦促公
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主要从事环保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现有业务运营情况和发展态势
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
采取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
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公司的产品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在赛克等产品领
域,发行人已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领先的行业地位。未来,公司将继续完善
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不断开拓业务范围,持续提高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已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募投项目的建设符合行业发
展趋势和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
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
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优化经营管理和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和盈
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公司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草案)》,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
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落实对投资者的回报,切实
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采取以上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但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①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
益。
  ②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③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④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
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
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
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
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
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
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会议进行投
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
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
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3)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本人确认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
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
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
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
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
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
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豁免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
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
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本人确认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
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
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
反承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
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
止。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4)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
务变更、离职、股份变动等原因而豁免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
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
人将按照本承诺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
证明,因本保荐机构为键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
本保荐机构负有责任的部分,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本
保荐机构无过错的,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键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
证明,因本所为键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就本所负有责任的
部分,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本所不承担上述
赔偿责任。
    ”
  (4)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
所为键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经证明,因本所为键邦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就本所负有责任的部分,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
无过错的,本所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未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
属子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开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相竞争的
业务,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投资任何可
能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给予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优先发展权。
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
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
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
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十)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十一)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在审期间不进行
现金分红。
  (十二)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本公
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
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
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
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
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
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
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
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
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企业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
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
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
承诺事项
  (一)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承诺:“如因政策调整,
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或发行
人及其控股公司被有权主管部门要求支付滞纳金或收到行政处罚之情形,或发行
人及其控股公司因此被任何第三方索赔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
股公司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连带责
任。
 ”
  (二)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行动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
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
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
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
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
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
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
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
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发行
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三)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情
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
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与本次发行
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形。
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
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
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键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
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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