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仪装备: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3 21: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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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52       证券简称:京仪装备        公告编号:2024-024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7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4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
编号:2024-011)。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68,000,000 股为基
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2,600,000.00 元。本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 10.58%。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
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北京京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北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
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
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
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3)对于持有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 0.0675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
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7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
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07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8917326
     电子邮箱:zhengquanshiwubu@baecltd.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京仪自动化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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