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3 1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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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4-02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
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
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
内出售或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
政策施行;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 2.30 元/股(含);
   (4)拟回购股份的金额:本次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
以回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5)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
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1,739,130 股至
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数量为准;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
间及未来六个月的增减持计划。如果后续前述主体提出增减持计划,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
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公司确需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存在本次回购方
案无法顺利实施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
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
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
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
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如
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回购指引》
规定的相关条件:
  同时,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二十;
五十;
跌幅累计达到 21.84%,
             计算公式为(1.74-1.36)/1.74*100%=21.84%,
超过 20%。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回购指引》
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审议
本次回购的董事会召开时点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币 2.30 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
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具体回购价格将
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
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
资金总额为准。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
择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转让完毕,尚未转让的已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
后予以注销。
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0 元/
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21,739,130 股至 43,478,260 股,约占公
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 1.02%至 2.0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
额金额不足以回购 100 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
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
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
 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
 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30 元/
 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下限约为 21,739,130 股,回购股份
 下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1.02%;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上限约
 为 43,478,260 股,
               回购股份上限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 2.04%。
 若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则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若
 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回购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后                    回购后
              回购前
                                  (回购数量上限)                 (回购数量下限)
股份性质
                       占总股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本比例                      本比例                      本比例
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总股本    2,132,890,071   100%   2,089,411,811   100%   2,111,150,941   100%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
 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380,389.07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8,790.52 万元,流动资产为
 币 10,000.00 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根据 2024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
 测算,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的 2.63%,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的 10.12%,占公司流动资产的 4.92%。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使用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00 万元(含)的资金总额进行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
 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
 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
 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
 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
 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披露了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增持公司股份,合计计划增持金
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500 万元(含)。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2),
自 2023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
增持公司股份 11,539,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410%,合计增持
金额为 2,022.94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六个
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
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
将遵守《回购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的
减持计划。
   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相关计划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及防范侵害债权
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
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
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
抵债的情况。若发生注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严格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债权人,充
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为保证本次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
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并实施具体的回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在回购期内决定具体的回购时
间、价格和数量等;
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
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
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
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
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
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
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
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公司确需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存在本次回购
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的风险;
  (三)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
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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