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科技: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07-03 18: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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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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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
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
础作用,维护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华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绵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703205401254W 的
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9,148,924 股,
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ichuan Huafe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18 号
  邮政编码:621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99.283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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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党组织是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
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
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可靠连接,源于华丰。公司致力于提供优秀的
系统互连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为全球客户创造价值,在连接器行业贡献独特
价值,成为全球受人尊重的系统互连供应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
制造;模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
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镀加工;
塑胶表面处理;再生资源销售。(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章     公司党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党组织设置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和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
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
司纪委)。公司党委由 7 人组成,其中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公司纪委由 3 人
组成,其中书记 1 人。公司党委、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
  (二)公司党委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
委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
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公司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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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职责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
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
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
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
司改革发展。加强下属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下属党支部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考核。
  (七)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纪委职责
  公司纪委协助党委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专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包括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
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违纪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受理控告和申诉、
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具体职责。
  第十七条 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
  (一)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
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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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涉及党的建
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作出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
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三)公司党委研究决定事项主要包括:
市委和集团党委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大力培养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事项。
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四风”。
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主要包括:
集团党委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设、科技项目攻关事宜。
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及其他大额
度资金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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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事项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一般经过会前动议启动、
拟订建议方案、进行沟通酝酿、党委会议研究、董事会会前沟通、董事会决策等
程序。董事会会议审议时,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本公司其他党员要
按照党委会议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
  公司设立党群工作部与董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严格落
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把党
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企业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十九条 工作场所和经费保障
  公司为党的活动开展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活动场所和经费。党建工作
经费一般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公司党委本
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公司年度管理费用预算。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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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5,710,720   40.4752%   净资产折股
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4,068,160    6.6856%   净资产折股
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            22,274,640    6.1874%   净资产折股
共青城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5,884,280    4.4123%   净资产折股
深圳市红土华连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珠海中青恒辉三期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共青城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红塔创芯一期(珠海横琴)产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绵阳市聚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345,760    3.1516%   净资产折股
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北京北交联合华丰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6,807,600    1.8910%   净资产折股
广州越秀金蝉二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60,000,000    100.0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099.283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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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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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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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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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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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本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回购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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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
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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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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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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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第 4.2.2 条、第 4.2.3 条所列情形;
  (四)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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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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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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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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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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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
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每一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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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
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
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每
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
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
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
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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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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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在任董事出现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第一款第(七)、(八)项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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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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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
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之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
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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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经理层成员业绩进行考核;
  (十七)决定公司职工工资总额;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
范围、议事规则和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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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
  (八)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九)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十)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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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
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或邮件递
送、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之前。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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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健全市场化经营机
制,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持续完善合规管理工作机制。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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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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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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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以专人或邮件递送、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 3 日之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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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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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透明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
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制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分析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等,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董事
会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
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
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
项:
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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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股东大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真、
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三)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
形式,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以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
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抵御风险以及持续发展的需
求,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满足现金分红的需要。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是指:公司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投资(不包含理财产品、衍生品等短期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达到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同时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单一年度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少于上市公司母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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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七)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增长速度与股本扩张规模相适应。
配方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与变更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
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而需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调整或变更方案;该议案
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应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调整或变更方案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进行
审议并发表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相关调整或变更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现场、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电话、邮件、传真、投资者现场调研等)与社会公众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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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十)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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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邮件递送、电
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或者邮件递送、电
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递
送方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
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
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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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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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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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其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保持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不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
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
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
秘密安全。
  第二百条 公司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
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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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
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
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
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
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
部门备案;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
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二百〇六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资
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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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签署页)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杨艳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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