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峰科技: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3 18: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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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27              证券简称:雪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71,692,689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7,923,172.2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
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25 元人
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
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 元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8801120
   特此公告。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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