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机集团: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3 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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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1288        证券简称:运机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9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刘顺清
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顺清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刘顺清:
   经查,你自 2024 年 4 月至今担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的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你的女儿刘某丽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5 月 23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运机集团股票合计 19500 股,买
入金额共计 464576.11 元;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 469627.88
元,扣除手续费后收益 5051.77 元。刘某丽买入、卖出运机集团股票的间隔不足
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
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
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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