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宝: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7月)

证券之星 2024-07-03 01: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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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
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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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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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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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
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预先披
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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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等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
理。
  若《公司章程》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
管理人员等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
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
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
日内,应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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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第一款所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时间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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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披露本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应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
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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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四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
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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