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债权申报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3 0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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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23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民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1号之二,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宏达集团”)、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实业”)合并
重整案裁定确认22位债权人的债权。其中,本次裁定对债权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额为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锌
业”)四家股东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
审判决[(2017)最高法民终 915 号],判决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无效。终
审判决前,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其中 9%的股权系公司于 2009 年从宏达
集团以 928,735,200.00 元受让取得。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09 年 3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临 2009-009)和 2019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临 2019-001)。
   二、法院裁定确认公司债权申报情况
产重整债权申报期内,就2009年受让金鼎锌业9%股权事项向宏达集团管理人申报
债权,申报债权本金928,735,2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4年7月2日,法院发布《民
事裁定书》(2023)川0682破1号之二,对债权人宏达股份普通债权审查确定金
额 为 1,092,459,606.57 元 ( 其 中 债 权 本 金 928,735,200.00 元 , 利 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债权将根据后续法院裁定批准的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重
整计划进行清偿。债权的清偿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债
权确认事项是否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影响及具体影响金额,若出现影响上
述事项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情况,
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
计划(草案)》能否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能否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尚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三)根据 201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公司原持有的金鼎锌业 60%股权(含公司从宏达集团受让的 9%股权)无效,
相关投资损失公司已在 2018 年度报告中计入损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宏达集团、宏达实业合并重整案的后续进展及对公司的
影响,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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