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07-02 2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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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
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
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
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等)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
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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