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7-02 2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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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七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的领导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
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
秘书空缺期间或不能履行职责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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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视具体情况于适
当时间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在相关提案内容明确、完整且合法合规的情形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
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董
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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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议题;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 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非书面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四)、(七)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
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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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
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
会办公室,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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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办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因董
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自然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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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
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
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
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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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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