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2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议室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数为 1,251,522,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2.4167%。本次会议中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
顾伟先生合计放弃的 666,212,483 股股份表决权。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24,003,2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5236%。
权的股份总数为 119,835,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70,5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665,1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0736%。
(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8,576,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6,890,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5419%;反对 2,945,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5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胡光建律师、杨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