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山电力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7-02 22: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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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070 号
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乐山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公司”)签订的《2024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合
同》,本所指派杨波、陈培玉律师参加了乐山电力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法律意见书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 日 9:30 在乐山市金海棠大酒店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刘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
计 348,036,99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427%。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261,228,37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193%。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
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7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86,808,61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23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0%。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4,771,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0618%;反对 3,265,1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38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73,219 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5054%;反对 3,265,1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4.494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4,717,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0461%;反对 3,319,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3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018,7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7627%;反对 3,319,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5.23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077,6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497%;反对 2,959,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0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9,1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738%;反对 2,959,2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0.32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071,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478%;反对 2,965,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72,71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866%;反对 2,965,6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40.41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071,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480%;反对 2,964,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2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071,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478%;反对 2,965,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45,071,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1478%;反对 2,965,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2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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