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联精密: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2 22: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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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0       证券简称:统联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
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分配不
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如在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58,532,88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股份数 1,267,001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157,265,882 股。公司以
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1,453,176.40
元(含税)。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
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即每股现金红
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7,265,882×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
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则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外,公司全部类型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
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1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 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
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财税[2014]81 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策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
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2372093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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