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玉平民: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2 21: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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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017            证券简称:漱玉平民          公告编号:2024-062
 债券代码:123172            债券简称:漱玉转债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为 240,9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46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34,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0685%。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漱玉平民大药房连
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8 号)同意注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54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64,8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为 405,340,000 股。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共计为 124,518,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72%。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及
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剩余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9 号)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了 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 80,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6 日,债券简称为“漱
玉转债”、债券代码为“123172”。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6 月 2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4 日。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
“漱玉转债”累计转股 369 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405,340,369 股。
   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总股本为 405,340,36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为 296,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3.03%(其中首发前限售股数量为 240,96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5%;高管锁定股数量为 55,0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9%),无
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109,300,3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 33.068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4 名,分别为李文杰、济南漱玉锦云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漱玉锦云”)、济南漱玉通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漱
玉通成”)、济南漱玉锦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漱玉锦阳”)。上述股
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如下:
  (1)李文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对上述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
述锁定承诺。
  在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相关方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根据相关
承诺内容,公司股东李文杰所持 142,560,000 股股份的锁定期为 2021 年 7 月 5 日至 2024
年 7 月 4 日,其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将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履行完毕。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未发生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8.86 元
/股)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8.86 元/股),不触及上述股东所持股份
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的承诺。
  (2)漱玉锦云、漱玉通成、漱玉锦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全部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上述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
本企业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根据相关
承诺内容,公司股东漱玉锦云持有股份 45,600,000 股、漱玉通成持有股份 38,400,000 股
以及漱玉锦阳持有股份 14,400,000 股,上述 3 位股东的锁定期为 2021 年 7 月 5 日至 2024
年 7 月 4 日,其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将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履行完毕。
  (1)李文杰承诺:“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且
稳定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
本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将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本人如果计划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
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承诺履行情况:在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股东李文杰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承诺。
  (2)漱玉锦云、漱玉通成承诺:“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
景,愿意长期且稳定地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
及本企业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企业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本企业如果
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复权处理)。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
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企业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承诺履行情况:在锁定期届满后,公司股东漱玉锦云、漱玉通成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
持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
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
增持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
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④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下,或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⑤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
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敦促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
其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股票以稳定股
价,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
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
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③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离职而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
的承诺。
  ④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亦需履行上述义
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函。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未触及启动稳定股价程序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诺,该承诺将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履行完毕。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杰承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
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
作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有关的程序,回购和买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具体的股份回购和买回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等规
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和买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
股票发行后至回购和买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后有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和买回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
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已作出的承诺。”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相关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
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承诺:①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承诺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承诺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
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收益存在被摊薄的
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
实履行作出承诺:①本人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
侵占公司利益。②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
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诺,本
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杰承诺
  ①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上述事实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由交易方协商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③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③如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构认定本人未能及时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公
司有权扣除本人在公司的薪酬、津贴及分红,用以对投资者进行赔偿,直至足额承担本人应
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
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1)本人李文杰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如下:
  ①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②在本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本承诺
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③本承诺人承
诺不以发行人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权益。本承诺函自
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变更或撤销。如因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
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则本承诺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本人李文杰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如下:
  ①本人将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发行人在
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②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
形外,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③今后本人及本
人所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
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
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
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④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
所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
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承诺如下:
  ①本承诺人将不利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并将保持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②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
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③今后
本人及本人所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
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相抵触
的前提下,本人将促使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
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④本人将促使
本人及本人所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不通过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
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
为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
诺,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1)公司控股股东李文杰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自愿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①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控股股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既有锁定期基础上延长锁定期一年,且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控股股东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
除外);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期间内,归属于控股股东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归公司所有,
且控股股东不得否决该期间内有关公司分红的议案;③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
控股股东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④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向受损失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⑤在李文杰作为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控股股东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上市前所做的承诺事项,
同时承诺接受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①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本
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
有)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
情形除外),该期间内归属于本人的当年公司现金分红收益(若有)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
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③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
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⑤上述承诺不因本人
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诺,本承诺为
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漱玉平民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漱玉平民利益,继续保证公
司的独立性;②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补充承诺;③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④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
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
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
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⑦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⑧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
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
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严格遵守承诺,本
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了股份限售的承诺,亦不存在违反相关减持承
诺的情形,在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将继续遵守上述持股及减持承诺以及其他持续履行的承
诺。相关股东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特别承
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
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上市流通数量为 134,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0685%。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东名称                                                       备注
                                         (股)                  数量(股)
                合计                              240,960,000       240,960,000       -
  注 1:本次股份解除限售股东中,李文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
需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股份
减持相关规定,并遵循自身作出的“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承诺,本次解禁后李文杰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不存在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
未满半年的情形。除李文杰先生外,本次解除限售的其他股东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上述其他股东仍须遵守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如有)和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比例
           数量(股)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    296,040,000    73.03            -       134,040,000    162,000,000            39.97
 通股
 首发前限售股    240,960,000    59.45            -       240,960,000                  0         0.00
 高管锁定股      55,080,000    13.59   106,920,000                 -   162,000,000            39.97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合计      405,340,369   100.00            -                  -   405,340,369           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漱玉平民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相关股东承诺的内容;漱玉平民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
公开发行前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漱玉平民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
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六、备查文件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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