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7-02 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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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依法成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公
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
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
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第七条 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得票最多的
董事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当董事得票相同时,由董事
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
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十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
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向全体出席和列
席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
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方式向全体出席和列席人员发出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应保证参加会议的董事有充
分的时间了解相关议案的内容从而作出独立的判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三日
前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登记册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一分别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四
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时,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
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三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它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事项进行表决前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不具关联关系的董事认为其他董事同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有关联交易且应当
回避的,应在董事会就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前提出。该被提议回避的董事是否回避
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决定。
  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董事会文件规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将建立健全董事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董事会工作运
行规范,有章可循。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将制定董事会文件管理的有关制度,所有文件和议案都
要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含本数;
                                “不满”、
“超过”、 “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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