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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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 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
解锁 指 解除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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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495 号
致: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出如下声明: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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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
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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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已履行下
列法定程序: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届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同意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广汇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二、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同意
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会议,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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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计划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存在客观、真实的必要
性和合理性,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查终止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
必要的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无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决策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