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速: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7-02 18: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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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8             证券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2024-临 053
债券代码:188451             债券简称:21 深高 01
债券代码:185300             债券简称:22 深高 01
债券代码:240067             债券简称:G23 深高 1
债券代码:241018             债券简称:24 深高 01
债券代码:241019             债券简称:24 深高 02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发布的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公告内容。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80,770,32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99,423,679.3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9    -       2024/7/10     2024/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惠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
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共四家股东
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
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55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划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问题的通知》
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4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
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
所本公司 A 股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495 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
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55 元(含税)。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
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968 号汉京金融中心 46 层(邮编:518057)
  联系部门:0755-8669 8056
  联系电话:0755-8669 8002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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